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阳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彤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派公司退还预付款54万元;2.判令商派公司支付违约金11.2万元;3.判令商派公司赔偿服务器费用25.3万元;4.诉讼费由商派公司承担。
2021-09-20 分类:民事一审 浏览:298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021-09-20 分类:民事一审 浏览:300次
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阳数码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商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裁定驳回商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商派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裁定驳回商派公司的上诉。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彤阳数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洁祥、刘鹏、商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09-20 分类:民事一审 浏览:330次
上诉人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09-18 分类:民事二审 浏览:3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