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2021年2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号: (2020)沪73知民初607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1-07-3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知民初6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1301-01。
法定代表人:王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div>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萍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2021年2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英斯特哈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42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谢 玲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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