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成都康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沪01民辖终570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396号29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康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6层1623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智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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