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与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柳兆清,被告玲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号: (2021)鲁01知民初67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知民初67号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杜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岭,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与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柳兆清,被告玲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的软件著作权人。ECShop是一款专业的电商商城系统,适合企业及个人快速构建个性化独立B2C商城,ECShop作为高知名度的开源商城软件,已帮助众多企业创建了独特、差异化的品牌体验,深受用户的喜爱。原告对于ECShop软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名义登记进行经营使用的在线商城网站(http://www.0531lx.com、http://0531lx.com),未经授权以经营性为目的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获取商业利益及经营性收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玲宣公司辩称,玲宣公司自2019年出现经营问题,一直到现在都不营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杜宣身患重病,是尿毒症晚期,生活来源基本上是靠亲戚救济。目前公司涉及的诉讼也比较多,都在执行状态。对侵权事实之前不了解,收到诉状后才清楚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商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大鹏。2015年3月27日,该公司出具转让声明,将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V1.0和V2.0及其衍生的后续各版本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商派公司,商派公司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各版本进行版权登记,授权转让的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
原告商派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094146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15SR054378,软件名称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2.0,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
原告商派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138212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16SR203504,软件名称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3.0.0,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
原告商派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173805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17SR152769,软件名称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3.6.0,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
原告商派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第4535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登记号为2019SR1114926,软件名称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4.0.0,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2.(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7225号公证书显示域名为ecshop.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网站对涉案软件ECShop的V2.0版本和V2.7.3版本的发布存有发布记录。(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7224号公证书显示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软件ECShop的V2.7.3版本软件源代码上传至代码托管平台,公开发布于互联网上。
2020年6月9日,商派公司与上海畅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上海畅为实业有限公司向商派公司购买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V4.0.0,绑定域名:chinaehs.net及myohs.cn,购买价格为42000元。2020年7月10日,商派公司与宁波博洋华尔思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宁波博洋华尔思丹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派公司购买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V4.0.0,绑定域名:www.ton1ionbuy.com,购买价格为16000元。
3.被告玲宣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等。
(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810号公证书,公证了原告就涉嫌侵犯其软件的行为申请保全证据的过程。该公证书记载,原告商派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查询到域名为0531lx.com的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玲宣公司,对被告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0531lx.com和0531lx.com(两网址页面能相互跳转)的相关网页代码进行了保存。
选取公证书的被告网页软件代码中的transport_jquery.js、utils.js、user.js、shopping-flow.js和compare.js等代码文件和ECShopV2.7.3版本软件相应代码文件进行比对。经比对,上述网页代码文件与ECShopV2.7.3对应文件内容高度相似,基本一致,且代码中的函数处理流程、变量名称、调用元素、注释等均相同。同时,上述网页代码中存在与ECShopV2.7.3对应文件完全一致的“$Id:user.js48652007-01-3114:04:10Zpaulgoo$*/”、“/*$Id:utils.js50522007-02-0310:30:13Zweberliu$*/”、“@authorECShopR&DTeam”“@version1.0.20070308”“@date2007-03-08Wednesday”“@licenseLicensedundertheAcademicFreeLicense2.1http//www.opensoure.org/licenses/afl-2.1.php”等相关开发人员、日期和网站等信息。
原告提供了维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4642元(涉及同时起诉的5件案件)。
以上事实,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转让声明、涉案软件发布记录、源代码上传平台记录、保全证据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商派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括了ECShop的V2.0版本、V3.0.0版本、V3.6.0版本和V4.0.0版本,能够证明其为上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以ECShop的V2.7.3版本软件源程序进行比对,本院予以认可。
经比对,被诉侵权网站使用的网页代码文件与ECShopV2.7.3版本软件对应文件内容高度相似,基本一致,且代码中的函数处理流程、变量名称、调用元素、注释等均相同;网页代码中存在与ECShopV2.7.3对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相关开发人员、日期和网站等信息。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认定被告玲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告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数额难以准确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软件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卸载和删除涉案软件;
二、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济南玲宣孕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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