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商派公司对欣网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周酒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欣网公司、商派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三人:上海周酒贸易有限公司)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沪73知民初16号
发布日期: 2020-08-0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周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方谢军。
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商派公司对欣网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周酒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欣网公司、商派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欣网公司和商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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