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克静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李克静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沪73知民初16号
发布日期: 2021-07-3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6号
原告:李克静,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克静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克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克静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李克静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青青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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